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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7章 大中华宪章[2/3页]
室之下万民皆平等的准则,所有中华百姓若无罪行皆有政治权益,皆为公民,皆平等,官民在道德、信仰、法律上皆平等。皆享受《大中华宪章》和《大中华法典》的保护。那些触犯《宪章》和《法典》而被剥夺政治权益的人除外,他们被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接受劳役和监管,终身或一部分时间里不能行使政治权利。
皇帝之下,三权分立。议政院逐渐拥有立法权,首相领导的政务院有行政权,廷尉改为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法律需要议政院tongguo,但首相有否决权,即使首相tongguo了,最高法院若指出里面那条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某个基本原则,没有另一方的认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以完全做主。皇帝享有最高否决权。oo-┈→ωωW.bKXS.иΣㄒ༊
《大中华宪章》里规定了各个机构的组成形式,特别是议政院的组成规则,规定了每个机构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各级官僚在接受上级监督的同时,必须要接受同级议政院的监督和质询,中央一级,首相除了向皇帝负责之外,必须要接受国家议政院的监督。
在《大中华宪章》的《序言》里,吕布没有听从应劭、钟繇的建议,没有把自己如何打天下的威风历史写进去,他始终觉得自己能得到天下是民众的选择、民众的支持,他不应该有丝毫的洋洋自得,反倒应该谦卑恭敬地感谢民众的支持,并矢志不渝地为大部民众的福祉而继续努力。
吕布在《序言》里写到:“我们中华人民,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国家,为了树立正义,使人民生活安宁,共同防御外敌,增进全民的福祉,并确保我们及我们的子孙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共同决定制定本部宪法”,序言的核心关键词为人民、正义、幸福,一开始并没有提及吕布本人,更没有提要确保他吕氏纯正血脉对中华帝国的继承,还是那句话,他觉得一切都是人民的选择,如果一个政权穷凶极恶坑民害民,纵然把自己宣传的书写得再正确无误,最后还是不见得有什么好下场,像萨达姆、卡扎菲都是如此。
吕布在《大中华宪章》里,把每一个合法的中华帝国公民的权益都说得qīngchu明白无误,特别强调了几点: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亢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亢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亢证。
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此后做得所有修正,都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保护人权,在不断地限制官僚公权力的同时,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大中华宪章》里使用了上百个“不得”、“应当”,比如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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