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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九章:天地会[2/3页]

  养义子,在这里多说几句。

  在中国古代,收养义子有很多的规定,最早见于《晋书》,魏晋时期禁止收养异姓为子。

  宋朝承袭唐律,依然禁止养异姓为子,元朝律法虽然也规定养异姓者有罪,但放宽了要求,若同宗之中没有适合继嗣的人选,则可以收养异姓为嗣。

  明朝关于收养异姓子的规定进一步放松,并在律法中规定:“若是买来的义男抚养年久且为其娶妻,则可以按照子孙论。”

  为满足民间对收养异姓子孙的需要,以及为不打破家族血缘关系的正统性,朱元章在洪武年间将义子与嗣子的界限进行了划分。

  义子,是一种具有恩养性事实上的养子,一般不能继承家业或承嗣。

  嗣子,是一种作为继承性的法律上的养子,是为继承家业或承嗣而存在的。

  为区别这两种收养行为,也将前者称为“乞养”,将后者称为“过继”、“过房”。

  大明律规定,若没有子孙后代,可在同宗族的侄儿中挑选人来继嗣,先尽同父宗亲,而后大功小功缌麻。

  若都没有的话,可从远方亲戚中挑选同姓的继嗣。

  在选完嗣子后,如果后来又有亲生子,家产由过继者和亲生子平均分配。

  过继,是要改变过继之子的宗族关系;而乞养,只是将他人家的孩子收养于自家的行为,并没有宗之所属关系的变动。

  因此,在大明并不禁止民间的异姓收养,无论是同姓还是异姓都可以收养,但是在理论上不得将收养的义男立为嗣子,义子也不能像嗣子一样被载入宗谱。

  之所以说是在理论上,是因为宗法制认为在没有亲生子的情况下,可以收养同宗义子来维持对祖先的祭祀,但不能收养异姓子祭祀先人。

  然而,宗法制是为贵族设置的,对于平民来说,有个孩子继承家业赡养他们就行,其他都无所谓。

  尤其是从永乐中期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等现象的出现,平民的宗法观念进一步澹化。

  宗法、立嗣本是针对贵族的“礼”,是避免贵族的爵位、官或名利等落入他人之手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寻常百姓并没有这样的担忧。じ☆veWWω.ЫKメS.иEt✾ ั

  再者,对于大明朝廷来说,地方官府并不关心百姓家庭中由谁来继嗣、谁来祭祀祖先的问题,官员们关心的是百姓们户籍的存续和析分,在乎的是对治下人口和赋税的控制。

  不管是由亲子承嗣,还是由义男承嗣,只要征收的赋税不受影响,地方官府对此并不会强加干预。

  由于这种宗法观念的澹化,乾熙新政推行期间,朱高煦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收养义男的限制。

  此后,当由百姓收养的义男承袭家业时,在没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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