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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六节 意见稿[2/3页]

  周鲠生在他的著作中提出,要实现太平洋地区的永久和平,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首先,日本在战败后必须彻底解除武装;其次,中国与其他列强的关系必须有一个基本的重新调整;第三,太平洋地区的种族和民族问题必须公平加以解决;第四,建立一个地区性的机构以维持和平与安全。

  关于战后日本的处置问题,周鲠生认为:(一)战后日本必须从满洲完全撤军,满洲的主权自动归还中国。日本必须放弃自1894年以来所取得的土地,日本只允许保留1894年以前它拥有的土地(琉球除外)。

  (二)日本战后必须解除武装。日本的空军和海军力量应该完全消灭,现存的日本军舰和飞机都必须交给盟国。地面部队也必须严格限制其数量,只允许保留必要的维持国内秩序的力量。

  (三)日本天皇的命运应由其在战争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来决定。如果天皇事实上与军事集团一起应对侵略行动负责,或者天皇事实上成为军事集团的自觉工具,那就有足够的理由废除天皇。当然,如果天皇被证明是军事寡头政治的牺牲品,或者他曾努力在战争爆发前和战争期间对军事集团所追求的侵略政策加以抑制,天皇的命运就纯粹是一种日本的内部事务,应该完全由日本人民自己来处理。

  (四)日本必须为其所实行的抢掠和侵略行径给中国带来的破坏,生命财产的损失提供充分的赔偿。特别是日本必须将其在中国东北和其它中国领土上的投资、财产交给中国,无论其属于国有还是私有。

  这些意见,也就成了中国太平洋国际学会在战后日本处置及太平洋地区安全问题上的基本主张。

  不仅刊登在了书上,也同样详细呈送范哈儿和老蒋两人过目,为中国政府战后对日处理一事,提供文化界的参考意见。

  事实上,这一次会议比历史上延长了很多,它的中心议题就是战后日本的处置问题。

  与会者在战后日本解除武装、领土变更及赔偿问题上的看法大体一致。具体而言,各方达成一致之点有:(一)日本必须解除武装。日本现有的军事力量及军事工厂必须摧毁,日本的征兵制度、宪兵和秘密警察必须废除,并且这些措施必须在盟军占领的最初阶段实施。(二)严格执行开罗会议决定,不仅剥夺日本所辖之台湾、朝鲜及其委任统治岛屿,而且琉球、千岛等地也须剥夺以作盟军之海空军战略基地。(三)朝鲜必须独立。一个独立的自由的朝鲜有助于维护整个地区的稳定。但在朝鲜完全独立之前,朝鲜由盟军占领。

  让朝鲜独立,是开罗会议时老蒋极力争取的结果,这一次会上对《开罗宣言》中所谓的“在预定时期内”(induecourse)朝鲜独立的说法进行了讨论。由于朝鲜流亡政府的代表此时就设在重庆,所以他们也派人参加了学会。朝鲜代表在会上就提出要求,希望朝鲜完全恢复主权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国代表也表示,朝鲜独立的早日实现有利于整个地区的安全。在盟军占领朝鲜期间,朝鲜的内部事务应由朝鲜人自己处理。

  临时补充的第四点,却是日本必须为它的侵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赔偿的大部分由光复后的土地上的日本财产充当。

  战争赔偿是国际惯例,不过此前的讨论中都没有涉及,范哈儿因为有个一战的战争赔偿先例,对于这个也不是很热衷,以至于在会上有人提议要求日本赔军费后,甚至还提了下“确实可以意思意思”,并没有想要狮子大开口狠狠宰日本人一刀。还是胡适等学者,结合史实,给他反复说明了战争胜败的惯例,明白战争赔款也是对确保胜利的一种追加,才最终明确表态支持要求战争赔偿。

  当会议讨论到天皇的处置与日本民主政治改革的方案及战后日本经济恢复之程度等问题时,与会者出现了分歧。

  关于天皇的处置与日本民主政治的改革,一种观点认为,天皇现在是并且将来仍可能是日本反动势力利用的工具。天皇制度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基础,应该加以废除。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的天皇制度可以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使之进化为较好的君主立宪制。

  关于日本政制的未来,一些人认为,如果一面对日本实行经济制裁,一面又试图在日本建立民主政府,这是危险的。盟国首先要做的是维持日本国内的稳定,过度执行民主改革是不合适的。一种相反的意见认为,如果开始时日本的政制只有极小的或孤立的变化,那么旧的官僚仍然会在旧的宪法下掌握权力,他们就可能很容易地阻碍进一步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并且复活军国主义。

  关于天皇本人的处置问题,有人提出在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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